各学院:
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21]310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23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的相关资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学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3.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内。
三、资助类型
1.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可享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2.直招士官:可享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3.退役士兵(含退役复学)可享学费减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4.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四、申请材料(暂根据去年省中心要求准备,如有新通知再行补充)
1.毕业生入伍、直招士官
(1)提交盖章齐全的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表1)原件一式两份:
学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贴一寸红底照片),经批准入伍当地武装部以及湖南民族职业学院计财处审核、盖公章。
(注意:直招士官的申请表格与入伍补偿的表格一样,但是在第二页批准入伍服兵役一栏中,需要在士官前的空格处勾选。直招士官的入伍时间一般是每年的8月初。)
其他说明:
①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申办贷款补偿利息的还需提供利息偿还证明材料。
②应征入伍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申请代偿资金。
③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2)入伍通知书彩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彩印件一份;
(4)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需自行登录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学籍科审核盖章;
(5)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6)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必须为一类借记卡)复印件一份,绝不能使用信用卡;
注:请将银行卡复印件+卡主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标注入伍学生姓名以及开户行信息。
2.在校生入伍
(1)提交盖章齐全的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表1)一式两份:
(2)入伍通知书彩印件一份;
(3)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保留学籍状态)一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5)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必须为一类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注:
①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②学生如果有留级或因转专业等原因有延长学制经历,需要自行去招生就业处学籍科打印学籍异动证明,超出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期间不可申报补偿或减免。
3.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生和退役士兵(即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
(1)提交盖章齐全的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表2)原件一式两份:
(2)退役证书彩印件一份;
(3)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注册学籍状态)一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5)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必须为一类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注:该类别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是逐年减免学费,即学生每学年均需在申办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当年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证明其在校就读。其中,自主就业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的退伍安置办或退役部队行政介绍信,明确对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
4.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不可重复享受普通国家助学金。
(1)学籍验证报告(自行通过学信网下载打印,招生就业处学籍科盖章);
(2)退役证书彩印件一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注:学生如果有留级或因转专业等原因有延长学制经历,需要自行去招生就业处学籍科打印学籍异动证明,超出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期间不可申报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流程及时间
1.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申请材料:由学生本人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于2023年9月1日——9月28日(节假日及周末不上班)期间由本人或本人可以委托的相关同学将符合条件的文本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的最迟于10月10日前报送,其他时间不受理。
特别提醒:凡寄送材料进行申办的一定要联系就读学院,明确专人(教师或者在校学生均可)代收材料和代办手续,绝不能直接把资料邮寄到资助中心或武装部,以免遗失。
2.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每学年9月1日——9月28日期间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由学院汇总交至学生资助中心,春季学期资助中心根据秋季学期在校名单与学院复核学生在校就读情况。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根据上级要求为学生办理申报手续。
六、资金发放
以上申请材料收集完毕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湖南省资助中心进行二次审核,待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全国资助中心审定后即可发放相应学费补偿。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份当年预算资金。
教育资助金待上级拨付到学校后,一般在申报当年的12月和次年5月由财务分批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原则上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
七、其他管理规定
1.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2.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请各班辅导员及时向相关学生传达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以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电话:0730-8675105
学生工作处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