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鼓励全院学生品学兼优,争当先进,激发全院学生的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学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目的
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当先进,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多方面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评奖范围
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各专业在校学生。
三、资金等级与金额
奖学金分为三等: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每人每学期500元;一等奖学金每学期2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期100元。
四、评奖比例
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特等1%、一等3%,二等6%。特等从一等中产生。
五、评奖依据
以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能力和品行进行全面考核为基础,以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
六、评奖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二次。2、各等级奖学金均根据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结果,在下期开学时评定颁发。原则上毕业班的学生因离校实习不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3、各等奖学金以各系部在校的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确定名额。4、获奖学生名单由班级推荐,各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七、资格审查
1、获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主干课分别要达到85、80、75分以上,其他课程均在70以上,院团学干部和系部主要团学干部可适当放宽,但每门课程必须在60分以上。2、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不能参加本期或一年的奖学金评定。3、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一学期内所修课程有一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补考无效);(2)、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以上者;迟到、早退次数较多者并受到公开批评两次以上者;(3)、一学期内有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记录者和晚归2次以上者;(4)、打架斗殴、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大者,损坏公物、男女交往举止不当及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者;4、留级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因故休学或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达六周以上者。
八、其它
1、本办法有关界定和幅度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二○一○年下学期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