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19号)
为了体现学院对贫困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关心,激励和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学生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困学生:
⒈ 因天灾人祸造成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均为残疾人的;
⒉ 父或母因患不可治愈的疾病多年卧床,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
⒊ 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当年去世,或家庭非常困难,或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多次患重病正在治疗的;
⒋ 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丧失了工作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
二、参评条件
符合上述特困学生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的,通过评选,可享受特困学生补助:
⒈ 政治表现和行为规范好;
⒉ 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较好;
⒊ 一年中无旷课记录,无抽烟喝酒、打牌赌博、夜不归宿、在外租房等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
⒋ 未受到公开批评以上处分。
三、特困学生补助的评定
⒈ 程序
符合特困学生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全班同学投票同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审核,学生处调查核实,认定特困学生等级并造册,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⒉ 等级人数和金额
① 特困学生补助分为甲等(占学生总数的0.5%)、乙等(占学生总数的3%)两个等次,分别给予每生每学年800元、300元的特困补助。
② 特困学生数额不实行班级分名额的办法。各系部、班级应在对全部学生情况摸底后,将推荐名单和学生本人的情况据实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初步平衡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评定的时间与公示
⒈ 特困学生补助的评定工作从每年的11月下旬到12月中旬结束。
⒉ 评定享受特困补助的特困学生名单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3-5天),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特困补助者,除追回所发补助金额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