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1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体现学院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给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新时代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的学生。本办法所称宿舍楼,包括院内外由学院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二、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处。学院宿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⒈ 对学生宿舍实行全面领导,协调处理学生宿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或修改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⒉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设备等使用管理状态进行检查监督;
⒊ 针对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对其进行表扬奖励,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对各系部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给以评定,其结果作为评定先进系部的重要依据;
⒋ 其他应由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宿舍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卫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系部应把学生宿舍作为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把学生工作做到学生宿舍。各系部学生宿舍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政工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六条 凡取得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均须在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
第七条 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八条 住宿费用由学院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规定按学年度向住宿学生收取。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停学、退学等原因变更学籍的,须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期退宿,或办理有关住宿变更手续。按期退房且经工作人员清点,完好无损的,退回其全额保证金。寝室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不在学院学习阶段的,应办理退宿手续,复学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再重新入住。
第十条 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对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学院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不办理者,视为自行离走,对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按学院规定,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
家在岳阳市区的学生,除周末及节假日外,其余时间应在学院住宿。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其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办法,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积极参加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⒈ 美化环境。寝室应摆放整齐;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严禁宿舍楼内乱张贴和出现其它污染宿舍内外环境的行为。
⒉ 注意安全。人离寝室,应随手关门上锁,养成自我防范的良好习惯;学生宿舍不得留客住宿;贵重物品出入应在值班室登记并妥善保管,寝室内不宜存放过量现金,被盗、遗失自负,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和易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寝室。
⒊ 讲究卫生。住宿人员应认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并保持室外清洁卫生。不得向窗外或走廊上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寝室内的垃圾清扫应按时清扫出室;宿舍内不得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⒋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
⒌ 严禁经商和在宿舍内乱贴广告。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经营活动。
⒍ 爱护公物。宿舍内门窗、玻璃、桌凳、床、水电、电话等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要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不得私自拆装;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家具不得拆卸搬出室外;室内家具设备若有自然损坏,须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⒎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使用煤<汽、油>炉、酒精炉等);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器具(包括使用蜡烛照明)或其它未经学院批准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擅自拉电线;寝室内不准吸烟,严禁乱扔烟蒂;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纸头和杂物等。
⒏ 文明礼貌。严禁在宿舍内打球、踢球;在宿舍公共场所注意着装整洁;午休、自修时间及晚上不得大声喧哗或进行玩游戏、打牌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和起哄闹事、砸酒瓶等;住宿人员应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宿舍门卫制度,维护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佩带院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员的检查。非本舍人员来访须到门卫处登记,异性来访不得进入寝室。
第十五条 拓宽房源,提高房源利用率。学生处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毕业、结业、停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住宿人员若无特殊原因必须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 寒假、暑假期间,学生一律回家,学校不安排住宿,如有学院组织的学习和活动,将另作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装配、使用电脑;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
五、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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